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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02执843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书通知书(2017)内0102执字843号,将坐落于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紫光小区8号楼8层3单元801,原权利人:王汇利 杨利萍,建筑面积:111.89平米,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49210号、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49211号的产权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