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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执行呼政字〔2017〕180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5 17:10:16

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取得划拨土地上商品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权利人以及在划拨土地上取得的房改房的权利人,在转让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出让收益的,其缴纳土地出让收益标准依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的批复》(呼政字[2017]180号)执行。具体缴纳程序为:

一、不动产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落宗事宜,确认房屋权利性质及是否可以转移登记。

二、根据落宗情况,不动产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合同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缴纳土地出让收益。房屋销售价格依照权利人申报价格结合税务部门征缴契税税基的价格认定,按照就高原则征缴土地出让收益。

三、不动产权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合同,以及契税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

四、市国土资源评估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土地出让收益的收缴工作。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5日